独立法条

国际航空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国际航空运价核准与备案

第十三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调整已备案的国际航空运价后,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报民航局备案。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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