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际航空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国际航空运价核准与备案

第十二条

国际航空运价实行备案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于国际航空运价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国际航空运价种类、运价水平、适用条件及其他有关材料,报民航局备案。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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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空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