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际航空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国际航空运价核准与备案
第十二条
国际航空运价实行备案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于国际航空运价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国际航空运价种类、运价水平、适用条件及其他有关材料,报民航局备案。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国际航空运价核准与备案
国际航空运价实行备案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于国际航空运价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国际航空运价种类、运价水平、适用条件及其他有关材料,报民航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