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四条独立法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总体规划是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经营和规范管理的重要依据。未按规定审批或者已超期的总体规划,不能作为工程立项、资金安排和办理使用林地的依据。制定机关林草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