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四章 规划审批

第十二条

林场种苗司自登记之日起组织开展总体规划审查工作,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或者实地考察。

通过审查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未通过审查的,林场种苗司及时出具审查意见,退回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制定机关
林草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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