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四章 规划审批
第十二条
林场种苗司自登记之日起组织开展总体规划审查工作,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或者实地考察。
通过审查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未通过审查的,林场种苗司及时出具审查意见,退回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 制定机关
- 林草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规划审批
林场种苗司自登记之日起组织开展总体规划审查工作,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或者实地考察。
通过审查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未通过审查的,林场种苗司及时出具审查意见,退回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