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九条

第二章 注 册

第九条

水利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诺书(见附件1);

(二)延续注册申请表(见附件3);

(三)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材料(退休人员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劳务合同和意外伤害险参保缴费材料);

(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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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