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九条
第二章 注 册
第九条
水利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诺书(见附件1);
(二)延续注册申请表(见附件3);
(三)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材料(退休人员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劳务合同和意外伤害险参保缴费材料);
(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注 册
水利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诺书(见附件1);
(二)延续注册申请表(见附件3);
(三)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材料(退休人员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劳务合同和意外伤害险参保缴费材料);
(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