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第二章 注 册

第六条

水利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为:

(一)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参与水利建设、工程管理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招标代理、造价管理、运行管理等单位以及科研院所,且从事水利工程造价相关业务工作;

(三)无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不予注册情形。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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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