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注册机关在水利造价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办理注册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办理注册的;
(二)对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注册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