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水利造价工程师在注册、执业等过程中,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暂停执业、吊销注册证书、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者被相关联合惩戒部门列入“黑名单”、符合联合惩戒措施的,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开有关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信息或者当事人列入“黑名单”的期限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及社会团体可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评比表彰、政策试点、项目示范、行业创新等事项中,依法限制作为技术人员申报;

(二)纳入水利建设市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

(三)依法依规限制取得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等相关注册证书;

(四)不得参加水利行业各类评优表彰等活动。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