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水利造价工程师在注册、执业等过程中,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的,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开有关行政处罚信息的期限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及社会团体可采取以下严格监管措施:

(一)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信用评价、评比表彰、政策试点、项目示范、行业创新等事项中作为技术人员申报时,进行重点审查;

(二)在资质资格管理中,限制享受“绿色通道”、告知承诺等便利服务;

(三)在日常监管中,适度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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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