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水利造价工程师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的,应当予以查处,并按照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管理有关办法要求,将本单位或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作出的责任追究、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信息报送至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应予注销、撤销或吊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逐级报送至注册机关,由注册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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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