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
(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执业单位提供其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人员;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行为。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
(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执业单位提供其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人员;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