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水利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等实施监督检查,按照诚信体系建设要求对水利造价工程师实行信用监管,归集、共享和应用相关信用信息,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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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