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条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三十条

水利造价工程师应当本着诚信的原则参加继续教育。发现弄虚作假的,由注册机关将其当年继续教育学时记录为零。

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本着诚信原则开展继续教育工作。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由注册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由注册机关提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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