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九条

水利造价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形式包括面授培训、远程(网络)培训及学术会议、学术报告、专业论坛等。为水利造价工程师提供继续教育服务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如实出具继续教育合格证明,载明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学时,并加盖机构印章。鼓励为水利造价工程师免费提供远程(网络)培训。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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