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八条

水利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每年不少于30学时。申请初始注册距取得资格证书之日已超出1年期限的人员,申请当年继续教育不少于30学时。被注销注册后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自被注销注册之日至重新申请注册之日继续教育平均每年不少于30学时。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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