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八条
水利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每年不少于30学时。申请初始注册距取得资格证书之日已超出1年期限的人员,申请当年继续教育不少于30学时。被注销注册后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自被注销注册之日至重新申请注册之日继续教育平均每年不少于30学时。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继续教育
水利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每年不少于30学时。申请初始注册距取得资格证书之日已超出1年期限的人员,申请当年继续教育不少于30学时。被注销注册后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自被注销注册之日至重新申请注册之日继续教育平均每年不少于30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