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七条

水利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造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水利工程造价相关标准规范,水利工程造价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水利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等专业知识。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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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