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六条

水利造价工程师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升职业道德水平,以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要求。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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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