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执 业
第二十五条
水利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水利造价工程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九)超出执业范围执业;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水利造价工程师有前款所列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