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执 业

第二十五条

水利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水利造价工程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九)超出执业范围执业;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水利造价工程师有前款所列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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