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执 业

第二十四条

水利造价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国家、地方及水利行业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三)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四)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五)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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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