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执 业
第二十四条
水利造价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国家、地方及水利行业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三)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四)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五)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执 业
水利造价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国家、地方及水利行业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三)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四)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五)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