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执 业
第二十三条
水利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水利造价工程师的名称,依法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二)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代替本人保管和使用;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执 业
水利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水利造价工程师的名称,依法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二)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代替本人保管和使用;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