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执 业

第二十三条

水利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水利造价工程师的名称,依法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二)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代替本人保管和使用;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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