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执 业

第二十二条

水利造价工程师应当根据执业范围,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水利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一级水利造价工程师审核并签字盖章。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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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