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执 业

第二十一条

二级水利造价工程师协助一级水利造价工程师开展相关工作,并可独立开展以下工作:

(一)水利工程工料分析、投资估算、概算编制;

(二)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编制;

(三)水利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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