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二章 注 册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注册手续,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应当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水利造价工程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水利造价工程师本人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申请注销注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注册机关;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注册机关。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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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