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二章 注 册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水利造价工程师注册:

(一)行政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办理注册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办理注册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办理注册的;

(四)对不具备注册条件的申请人办理注册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注册机关应当予以撤销。申请人基于本次注册的利益不受保护,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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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