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二章 注 册

第十六条

水利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在合理期限内未被其他单位聘用的;

(二)注册有效期届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三)年龄在70周岁以上(含)的;

(四)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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