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二章 注 册
第十五条
水利造价工程师应当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编码规则及样式的通知》(建办标〔2020〕10号)自行制作执业印章。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注 册
水利造价工程师应当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编码规则及样式的通知》(建办标〔2020〕10号)自行制作执业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