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二章 注 册

第十五条

水利造价工程师应当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编码规则及样式的通知》(建办标〔2020〕10号)自行制作执业印章。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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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