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利部关于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水利部关于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二章 注 册第十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推广应用水利造价工程师电子注册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