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二章 注 册

第十三条

被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的人员,在具备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注册,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申请人还须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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