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利部关于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水利部关于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二章 注 册第十三条被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的人员,在具备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注册,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申请人还须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