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二章 注 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年龄在70周岁以上(含)的;

(四)不符合本办法第四章关于继续教育要求的;

(五)受刑事处罚且尚未执行完毕的;

(六)在工程造价业务活动中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七)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八)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九)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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