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二章 注 册

第十一条

水利造价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停止执业的,应当申请注销注册,提交注销注册申请表(见附件5)。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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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