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利部关于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水利部关于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第二章 注 册第十一条水利造价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停止执业的,应当申请注销注册,提交注销注册申请表(见附件5)。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注册手续。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