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

第二章 注 册

第十条

水利造价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或执业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与现聘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或执业单位名称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原注册有效期届满时间不变。

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诺书(见附件1);

(二)变更注册申请表(见附件4);

(三)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提交与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材料(退休人员应当提交有效的退休证明、劳务合同和意外伤害保险参保缴费材料)。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水利部关于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