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章 总 则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动监控系统的义务,并有权对闲置、拆除、破坏以及擅自改动自动监控系统参数和数据等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行为进行举报。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