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参与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核实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三)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进行监督检查; (四)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监控管理; (五)核定自动监控数据,并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和上级环境监察机构等联网报送; (六)对不按照规定建立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排污单位提出依法处罚的意见。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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