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全国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 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要求按照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力而行的原则,确定需要自动监控的重点污染源,制定工作计划。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全国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 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要求按照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力而行的原则,确定需要自动监控的重点污染源,制定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