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全国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 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要求按照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力而行的原则,确定需要自动监控的重点污染源,制定工作计划。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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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