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自动监控系统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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