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 重点污染源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必须遵守本办法。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