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 重点污染源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必须遵守本办法。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