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章 罚 则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