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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