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
自动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当事先报经环境监察机构批准同意。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排污单位的报告之日起7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自动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当事先报经环境监察机构批准同意。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排污单位的报告之日起7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