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第十三条自动监控设备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经费由排污单位自筹,环境保护部门可以给予补助;监控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由环境保护部门编报预算申请经费。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