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

第十三条

自动监控设备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经费由排污单位自筹,环境保护部门可以给予补助;监控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由环境保护部门编报预算申请经费。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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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