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作为环境保护设施的组成部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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