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章 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第十条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配合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