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从重处理: (一)直接、间接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向监管人员输送利益; (二)连续或者多次违反本规定; (三)涉及金额较大或者涉及人员较多; (四)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五)曾为公职人员特别是监管人员,以及曾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合规风控职务的人员违反本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应当从重处理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从重处理: (一)直接、间接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向监管人员输送利益; (二)连续或者多次违反本规定; (三)涉及金额较大或者涉及人员较多; (四)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五)曾为公职人员特别是监管人员,以及曾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合规风控职务的人员违反本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应当从重处理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