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行政许可相关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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