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第十八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行政许可相关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