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有关派出机构报送上年度廉洁从业管理情况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有关派出机构报告: (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内部检查中,发现存在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监管人员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未进行回避、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利益等违反廉洁规定行为的; (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其股东、客户等相关方以不正当手段干扰监管工作的; (四)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因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被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采取纪律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措施的。 出现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同时向主管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出现第(一)(二)(三)项情形且涉嫌犯罪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移送监察、司法机关。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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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