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过程中,不得以下列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以非公允价格或者不正当方式为自身或者利益关系人获取拟上市公司股权; (二)以非公允价格或者不正当方式为自身或者利益关系人获取拟并购重组上市公司股权或者标的资产股权; (三)以非公允价格为利益关系人配售债券或者约定回购债券; (四)泄露证券发行询价和定价信息,操纵证券发行价格; (五)直接或者间接通过聘请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的方式输送利益; (六)以与监管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熟悉,或者以承诺价格、利率、获得批复及获得批复时间等为手段招揽项目、商定服务费; (七)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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