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干扰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 (一)以不正当方式影响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决定; (二)以不正当方式影响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人员工作安排; (三)以不正当方式获取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内部信息; (四)协助利益关系人,拒绝、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监管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 (五)其他干扰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的情形。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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