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检查监督暂行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检查监督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五条实施行政许可的司局不得擅自更改依法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条件、程序和期限。依法变更的,应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