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检查监督暂行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实施行政许可的司局不得擅自更改依法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条件、程序和期限。依法变更的,应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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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检查监督暂行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