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检查监督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由总局法规司负责受理。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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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检查监督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