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检查监督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实施行政许可的司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行政许可的司局应当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实。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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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检查监督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