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反倾销问卷调查规则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调查问卷的答卷应当自问卷发放之日起三十七日内送达调查机关。 利害关系方因正当理由在答卷到期日前不能完成答卷的,应当在答卷提交期限届满七日前向调查机关提出延期提交答卷的书面申请,并说明延期理由。 调查机关应当在答卷提交期限届满四日前,根据利害关系方的具体情况对延期申请作出书面答复。调查机关决定同意延期的,延长期限通常不超过十四日。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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